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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14:53瀏覽次數:1942次
你好,公司在19年底提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進行續簽,經與公司協商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協議規定公司每月分次支付補償款,至2020年4月30日前結清。到目前一筆補償款都沒有支付,請問依據該協議到規定的時間,是否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申請?謝謝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如達成協議后,公司未按約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