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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22:53瀏覽次數:1939次
我在一家餐飲店工作,與今年7月15號正式入職,在今年8月6號離職,其中8月4號與5號休息,整整工作20天,每月工資3500元,20天工資2333元,于今年8月2號預支了1100元,然后還剩下1233元,這剩下的1233換能開嗎?麻煩請問一下。
你好!首先,無論你是基于何種原因辭職,對于你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均應及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你工作了20天,每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那用人單位應發你的工資為3218.4元。具體計算過程為: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3500÷21.75= 160.92元。你工作了20天,應得工資=160.92×20=3218.4元。
上述計算是建立在沒有加班的情況下,如果存在加班,則需分別計算加班費。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你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如果你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首先要求你是違反規定辭職的,同時要求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在此情況下才需要賠償損失,否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