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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10:25瀏覽次數:1982次
2020年2月底在前公司(某教育機構)離職,離職前有升學獎金,升學率已達到公司要求,正常情況下是該班在下一個階段上滿規定課時后可以領取獎金,(且之前離職的老師在離職后都能正常收到這個獎金),結果由于疫情原因時間拖得很長,1月份搭檔老師申請獎金后,聯系公司說不能給我正常發放了,要全部給另一位老師,我想咨詢一下是否能申請勞動仲裁
你好!首先,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對于獎金領取條件有約定(包括口頭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制度中對于獎金領取條件有明確規定;其次,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已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獎金領取條件(如你所述“升學率已達到公司要求,正常情況下是該班在下一個階段上滿規定課時后可以領取獎金”)。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你發放相應獎金,且由此申請勞動仲裁,你的請求才有可能會獲得支持。
您好,我想再詢問一下,那我以什么形式處理這件事比較好呢,已經和公司領導溝通過幾次,他們就是開始耍無賴了,說昨天已經把獎金發了,就是不能把獎金給我了,讓我自己想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