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04-28 10:11瀏覽次數:2779次
您好, 我是一名法語翻譯,和深圳一家翻譯社A簽訂了從2020年9月27號開始為期一年的派到非洲的勞動合同,為國內某公司B提供法語翻譯服務。2021年4月23號收到翻譯社的書面通知,因為他們收到了某公司B的通知解除他們兩家公司之間的合作合同。我的合同到2021年4月30號終止,。請問我如何維權?謝謝
你好!首先,你和翻譯社A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自2020年9月27日起,為期一年,那該勞動合同應該是截至2021年9月26日期滿,因此,翻譯社A并非是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而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翻譯社A因為公司B與其解除合作合同,從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有可能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所規(guī)定基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當然,該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還是違法,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判斷。但就你的情況而言,二者的訴訟利益可能差不多。如果合法,你可以要求翻譯社A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合計2個月工資);如果違法,則可要求翻譯社A支付賠償金,也是兩個月工資(你也可以選擇不要賠償金,而是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般而言,主張翻譯社A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難度更大一些。當然,選擇哪種策略更有利,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最后,關于如何維權的問題。無論是要求翻譯社A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還是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都要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