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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0:51瀏覽次數:2014次
原本我得工資為基本工資7000(合同簽訂),今年單位變更為基本工資2300+績效3000+補助1700,請問單位是否違法勞動法,我是否可以申請仲裁?仲裁的話我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你好!如果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7000元為基本工資,而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該工資構成的,有違上述勞動合同的約定,且違反《勞動法》第17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35條關于變更勞動合同應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規定。如果認定用人單位上述變更行為不合法,便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但目前來說該變更行為還很難說對你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的侵害。當用人單位有進一步的行為,實際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時——比如:按基本工資2300元計發加班費,對3000元績效制定新的發放條件并扣發或者少發該績效工資,等——可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訴諸勞動仲裁程序進行維權。
進一步而言,目前可以向用人單位明確表明不同意其單方變更工資構成的意見,保留好相關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就此正式下發了文件的,也可以考慮申請仲裁要求撤銷用人單位該單方變更工資構成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