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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0:56瀏覽次數:2146次
本人4.19入職,試用期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5.16被告知已經轉正,無任何書面文件。6.16被告知試用期延長直6月,未有任何通知及溝通商量試用期延長的事。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延長。就此,你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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