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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相信廈門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入職、在《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也是這樣處理的:對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處理;而對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部分工作年限,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則應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