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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勞動仲裁
問 出差在外,想回公司
問 拖欠工資
問 老板不發工資
問 變相裁員逼迫員工離職
問 拖欠工資
問 拖欠離職員工工資不結
問 公司年假
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2019年你應休年假天數=你在該單位工作滿1年后剩余日歷天數÷365×5;2020年為5天;2021年你應休年假天數=你離職前已過日歷天數÷365×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問 人力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現在我該怎么辦
問 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
你好!因為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3000元的工資,“另外一部分算作績效”,因此,對于3000元的績效,用人單位并非不能單方作出調整。當然,用人單位如果主張扣發3000元績效,應當就其扣發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理有據,就合法;反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扣發績效有理有據,則應認定為違法。
至于取消20%的福利,如果你能證明你們雙方對此有約定(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的,那用人單位無權單方取消;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對此有約定的,則很難主張用人單位違法。
問 克扣工資
問 拖欠工資
問 罰款
你好!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是否合法,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如果本單位的制度并無相關規定,或者規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那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就是缺乏依據的。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同時,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違反上述規定,那也是違法的。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或者作出的處分決定明顯不合理,也有可能會被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推翻,進而認定其對勞動者實施的經濟處分違法。
問 離職未支付工資
問 廣州藍才人力拖欠工資
問 年假休息日具體算法
問 自動離職
問 未能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問 公司搬廠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由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問 勞動仲裁